关于恢复因旧《律师入职规章》被取消注册之实习律师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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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6年4月17日澳门律师公会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律师入职规章》第29条、第32条及第35条,该等条文之修改内容已于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公告。

现通知因根据修改前之《律师入职规章》第35条第11款之规定而被取消注册之实习律师,可于刊登公告之日起计6个月内,向本公会提出申请以恢复实习律师注册。

另外,亦善意提醒因修改前之《律师入职规章》第35条第10款之规定而被中止之实习律师,自行就是否取消有关中止作出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