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律師日
免費調解或調停服務

– 申請須知 –

1. 是次調解或調停服務之服務對象為:
a. 成年之澳門居民;
b. 在澳門依法成立及登記之公司,或;
c. 位於澳門的不動產或財產之所有權人。

2. 受理案件種類:(不包括行政合同)
a. 租賃合同糾紛
– 必須具有雙方簽署的有效合同;
– 年租金不超過澳門幣三十萬元;
– 已在財政局登記及已完稅。

b. 室內裝修工程合同糾紛
– 必須具有雙方簽署的有效合同;
– 合同價值不超過澳門幣三十萬元。

c. 供應合同糾紛
– 必須具有雙方簽署的有效合同;
– 合同價值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

3. 凡出現以下情況,不受理進行調解或調停:
a. 已有確定裁判的案件;
b. 涉及刑事追究的案件,或;
c. 涉及檢察院依職權代理當事人的案件。

4. 申請方法:雙方當事人填妥申請表格後親身遞交、電郵([email protected])或傳真(28728127)至本公會。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向本公會查詢索取或透過以下網頁下載:
中文:https://aadvmo.wpengine.com/zh-hant/文檔/立法/
葡文:https://aadvmo.wpengine.com/documentacao/legislacao/

5. 受理案件的名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首10宗,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16日。

6. 調解是一種以非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的方式,無訴訟性,無敵對性,具自願、私人、非正式及機密性質;透過調解程序,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員輔助下直接積極地致力尋求達成協議。

7. 調解員作為公正、獨立、無私的第三方,旨在促進當事人良性溝通,協助當事人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但不保證任何結果的發生。

8. 調解或調停程序為雙方當事人自願參與,各方當事人對程序中作出的決定負責;任何一方可隨時放棄繼續參與程序。

9. 如出現以下情況,調解或調停程序終結:
a. 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b. 任何一方當事人放棄;
c. 調解員或調停員作出具理由說明的程序終止決定;
(例:當事人不正當利用調解或調停服務、當事人重複或嚴重違反調解或調停的規則)
d. 無法達成協議;
e. 程序超過各方協定的最長期限,包括延長。

10. 當事人、調解員及本公會之人員,對調解或調停過程中得悉的所有內容及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

11. 當事人提供之資料只作調解或調停服務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是次活動的調解程序適用澳門律師公會調解及調停中心之爭議調解及調停規章。

13. 本公會保留有關是次活動的任何事項的最終決定權,以及對本中心之爭議調解及調停規章之最終解釋權。

14. 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1樓
電話:28728121
傳真:28728127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頁:https://aadvmo.wpengine.com/

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