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於2016年11月30日通過之決議規定以下之現行任命原則:

– 具有超過二十年從業經驗之律師可進入終審法院之任命範圍;

– 具有超過十年,少於二十年從業經驗之律師可進入中級法院之任命範圍;

– 具有少於十年從業經驗之律師可進入初級法院(民事及刑事訴訟)、行政法院及刑事起訴法庭之任命範圍;

– 實習律師可進入具有少於十年從業經驗之律師之被任命範圍,並應以兩個實習律師一個律師之比例進行交替任命;

– 律師公會理事會成員不得進入任何任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