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6年4月17日澳門律師公會大會決議,通過修改《律師入職規章》第29條、第32條及第35條,該等條文之修改內容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公告。
現通知因根據修改前之《律師入職規章》第35條第11款之規定而被取消註冊之實習律師,可於刊登公告之日起計6個月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請以恢復實習律師註冊。
另外,亦善意提醒因修改前之《律師入職規章》第35條第10款之規定而被中止之實習律師,自行就是否取消有關中止作出適當處理。
經2026年4月17日澳門律師公會大會決議,通過修改《律師入職規章》第29條、第32條及第35條,該等條文之修改內容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公告。
現通知因根據修改前之《律師入職規章》第35條第11款之規定而被取消註冊之實習律師,可於刊登公告之日起計6個月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請以恢復實習律師註冊。
另外,亦善意提醒因修改前之《律師入職規章》第35條第10款之規定而被中止之實習律師,自行就是否取消有關中止作出適當處理。